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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40民初10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杨青松与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潘婆婆莼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青松,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潘婆婆莼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240民初1016号原告:杨青松,男,1988年4月1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再芝(杨青松之父),男,1949年1月19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被告: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潘婆婆莼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00756543590。法定代表人:潘慧中,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丽君,该公司职工。原告杨青松与被告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潘婆婆莼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潘婆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青松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再芝,被告潘婆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丽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杨青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莼菜田1.5亩两年的经济损失,每亩每年1.5吨,平均每吨9000元,共计27000元;恢复莼菜田1.5亩,恢复的费用为2300元,以上费用共计29300元。事实及理由:2014年,被告在黄水镇万胜坝村莫家坳组金盆坝四块田(小地名)处建厂,同年11月在工厂对面李相子坝山边新修公路约0.5公里,将原有农委所建灌溉渠道和土堰沟毁坏,且不解决公路外边13户莼菜田的灌水问题,原告的莼菜田(四至界限为:东至河边,西至张宝林莼菜田,南至河边,北至河边)位于河流边远位置无法引水入田。自2015年起,原告找被告解决莼菜田的灌溉问题,被告一直置之不理。原告多次找万胜坝村民委员会调解,但被告阳奉阴违,拖而不决。潘婆婆公司辩称,原告主体不适格,诉争的莼菜田原告不享有承包经营权。即使莼菜田是原告的,但其莼菜无收与被告无关,诉争的莼菜田中有水,原告自己不去种植和管理才导致莼菜无收,故原告也不存在任何的损失。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杨青松之父杨再芝在黄水镇万胜坝村莫家坳组金盆坝四块田处开垦了三块荒田用于杨青松种植莼菜,现无土地权属证明。2014年,被告在该处附近建厂,后在工厂对面李相子坝山边新修公路。原告认为被告修建的公路影响了其莼菜田的灌溉,于是找被告解决该问题。2016年11月13日,杨再芝找万胜坝村民委员会调解此事,该村委会出具调解意见称:1、杨再芝在金盘垭的荒莼菜田由于合作社的建厂无水灌溉属实;2、杨再芝在金盘垭的莼菜田大小共3块,面积约1.5亩的灌溉胶水管由潘婆婆莼菜合作社购买,胶管长约150米,直径32公分;3、灌溉胶水管的安装由杨再芝本人负责;四、此意见如有不服,可在十日内向有关部分提出意见求得部门的意见和解决。经现场勘察,本案诉争的三块莼菜田均靠近河边,与被告修建的公路中间相隔几块他人莼菜田,且莼菜田中均有水。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原告主体是否适格;二、被告修路是否导致原告莼菜无收;三、原告是否存在损失及损失金额。分别评析如下:关于焦点一:原告主体适格。虽然原告没有承包经营该土地的相关权属证明,但从村委的调解意见中可知诉争的莼菜田系杨再芝开垦的荒田给予杨青松种植莼菜,现杨青松认为被告造成了其莼菜损失要求赔偿系适格的诉讼主体,其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关于焦点二:本案争议的莼菜田根据原告陈述的四至界限以及本院现场勘察的相关情况可知其莼菜田靠近河边灌溉方便,莼菜田中均有水,2016年拍摄的莼菜田照片也可见田中有水。并且要收获莼菜不仅需要灌溉还需要种植和管理,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系被告修路导致其莼菜无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原告对被告的侵权事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对该项主张不予支持。关于焦点三:关于侵权损失,原告不能举证证明被告侵权且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损失的具体金额和恢复莼菜田所需费用,对该项主张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杨青松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6.50元,由原告杨青松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秦 琴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余春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