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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5刑终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被告人赵文彬犯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文彬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5刑终51号原公诉机关集贤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文彬,男,满族,初中文化,无职业。2016年10月31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集贤县看守所。集贤县人民法院审理集贤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赵文彬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3月23日作出(2017)黑0521刑初4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赵文彬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赵文彬于判决生效后立即退赔被害人737元。被告人赵文彬不服,以原审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违反了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集贤县人民法院(2017)黑0521刑初45号刑事判决;二、发回集贤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曹建军审判员  赵大伟审判员  王晓亮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嘉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