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2刑初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李述平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述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2刑初26号公诉机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被告人李述平,男,1978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长乐市,暂住上海市松江区。辩护人高琦,上海思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沪检二分诉刑诉﹝2017﹞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述平犯运输毒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并适用认罪认罚程序。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派检察员白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述平及本院通过上海市法律援助中心为其指定的辩护人高琦律师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起诉指控,2016年9月15日18时许被告人李述平乘坐车牌号为粤C1XX**的长途汽车从外地至上海途中经停沪杭高速公路嘉兴服务区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并当场在其随身携带的皮包内查获一包白色晶体。经依法称重上述白色晶体净重为653.97克。公安人员根据上述白色晶体的不同形态,分别提取了两份样品作为检材。经鉴定,该两份检材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分别为54.22%和3.86%。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人宣读了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工作情况》、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检验报告》,证人李某某的证言等证据。该院据此认为,被告人李述平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653.97克,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被告人李述平系累犯、毒品再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李述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述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李述平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提请依法审判。被告人李述平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同意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并认为被告人李述平具有如实供述的法定从轻情节;且李述平系吸毒人员,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本院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15日18时许,被告人李述平乘坐车牌号为“粤C1XX**”的长途汽车从外地至上海,途中经停沪杭高速公路嘉兴服务站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当场从李述平随身携带的皮包内查获一包白色晶体,经依法称重上述白色晶体净重653.97克。公安人员根据上述白色晶体的不同形态,分别提取了两份样品作为检材。经鉴定,该两份检材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分别为54.22%和3.86%。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受案登记表》、《工作情况》、《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相关的赃证物品照片;抓捕现场录像;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检验报告》;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被告人李述平的供述;公安机关提供的户籍证明材料、前科材料及释放证明等。上述证据均经当庭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证据确实、充分,应予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述平明知是毒品仍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653.97克,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李述平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运输毒品罪,系毒品再犯,依法从重处罚。李述平曾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之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李述平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李述平自愿认罪,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并签署了具结书,可对其适用认罪认罚的原则从宽处理。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为维护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保障公民的身心健康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六十五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述平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21日起至2031年9月19日止。)二、查获的毒品等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法官助理张一献审 判 长 孙国祥代理审判员 孙 晔人民陪审员 XX旦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一飞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六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第五十五条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