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903行初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原告曹国强不服被告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益阳市赫山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益阳市赫山区龙光桥街道办事处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国强,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益阳市赫山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益阳市赫山区龙光桥街道办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0903行初21号原告:曹国强。委托代理人:曹十大。被告: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地址:益阳市赫山区赫山北路68号。法定代表人:李劲松,该政府区长。被告:益阳市赫山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地址:益阳市赫山区桃花仑东路50号。法定代表人:刘斌辉,该局局长。被告:益阳市赫山区龙光桥街道办事处。地址:益阳市赫山区龙光桥街道。法定代表人:蔡朝辉,该处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国强不服被告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益阳市赫山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益阳市赫山区龙光桥街道办事处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国强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曹国强承担。审 判 长 曹德钦人民陪审员 夏克军人民陪审员 肖曙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徐红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