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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903行初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原告曹国强不服被告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益阳市赫山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益阳市赫山区龙光桥街道办事处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国强,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益阳市赫山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益阳市赫山区龙光桥街道办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0903行初21号原告:曹国强。委托代理人:曹十大。被告: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地址:益阳市赫山区赫山北路68号。法定代表人:李劲松,该政府区长。被告:益阳市赫山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地址:益阳市赫山区桃花仑东路50号。法定代表人:刘斌辉,该局局长。被告:益阳市赫山区龙光桥街道办事处。地址:益阳市赫山区龙光桥街道。法定代表人:蔡朝辉,该处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国强不服被告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益阳市赫山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益阳市赫山区龙光桥街道办事处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国强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曹国强承担。审 判 长  曹德钦人民陪审员  夏克军人民陪审员  肖曙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徐红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