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02民初9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陈丽与韩燕、胡俊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丽,韩燕,胡俊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02民初979号原告:陈丽,女,汉族,1989年2月2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为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委托代理人:刘习良、谢伟超,泰和泰(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韩燕,女,汉族,1977年8月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为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被告:胡俊泽,男,汉族,1974年3月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为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丽诉被告韩燕、胡俊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丽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丽撤回对被告韩燕、胡俊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7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885元。审 判 长 杨颖慧人民陪审员 肖曙霞人民陪审员 周晓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郝行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