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民终8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福建海峡出版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清算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福建海峡出版物资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清算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百三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民终858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福建海峡出版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浦下支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F24360261E。法定代表人:陈志贤,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向先,福建谨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福建海峡出版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因清算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2016)闽0602民初1163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福建海峡出版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上诉请求:漳州慧达纸业有限公司欠上诉人货款1269627.6元及利息一案,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25日作出(2014)芗民初字第589号民事判决:漳州慧达纸业有限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福建海峡出版物资有限责任公司货款1269627.6元及利息(按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付利息)。该判决生效后,上诉人向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于该公司已停产停业,无财产可供执行,公司股东也消失,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芗执行字第1866号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基于上述事实,上诉人认为漳州慧达纸业有限公司早在2014年便已倒闭解散,人去楼空,成为“僵尸企业”;而且其于2015年起便没有公示上一年度经营报告,已经出现“吊销”营业执照的条件,故被漳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在形式上,可以初步判定漳州慧达纸业有限公司的清算义务人(股东)未依法在规定期限组织清算,且因清算义务人懈怠,致使企业财务资料散失殆尽,根本无法清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之规定,上诉人有权向该公司所在地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清算义务人(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均规定出现怠于清算或无法清算情形时,可以起诉;且立案登记制度下,企业是否存在清算,是实体问题,应该在立案后实体审理中进行审查。原审裁定对上诉人的起诉不予受理错误。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定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对上诉人的起诉依法立案受理。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规定,公司应当在法定的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故清算责任是一种法定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上诉人作为漳州慧达纸业有限公司的债权人,以该公司的股东不履行清算义务或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无法清算,提起本案诉讼,向其主张公司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具有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有明确的被告和具体的诉讼请求;上诉人起诉提供的漳州慧达纸业有限公司连续三年经营异常的工商登记以及法院生效判决书、终结执行的裁定书等证据,证明漳州慧达纸业有限公司名存实亡,无可执行财产、无法进行清算的基本事实和理由。从形式上审查,上诉人的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至于漳州慧达纸业有限公司是否已进行清算并非债权人主张连带清偿责任的法定条件,该公司股东是否存在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应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均属于实体审查的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且不属于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的规定,对上诉人的起诉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原审以漳州慧达纸业有限公司尚未进行清算,上诉人以清算责任纠纷提起诉讼,缺乏相应的事实根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起诉条件为由,裁定对其起诉不予受理,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应予以纠正。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其上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2016)闽0602民初11633号民事裁定;二、本案指令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洪丽萍审 判 员 林 莉代理审判员 王梓聪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思怡PAGE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