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2刑初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杨xx、杨xx不请辩护人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xx,杨xx不请辩护人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02刑初1号公诉机关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xx,女,1982年10月9日出生于天津市,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天津市武清区,户籍地天津市河东区。2012年因犯诈骗罪被免于刑事处罚。因涉嫌犯诈骗罪2016年4月12日被监视居住,2016年9月9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杨xx不请辩护人,自行辩护。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以津东检公诉刑诉(2016)4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xx犯诈骗罪,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x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6月至2010年3月间,被告人杨xx虚构可以为被害人白某1申请廉租房、调动工作、承租本市河东区向阳楼阳光市场商铺的事实,在本市河东区被害人白某1居住地多次骗得白某1人民币共计193449元。2010年5月3日杨xx退还白某155000元,其余138349元被杨xx挥霍。2010年8月26日被害人报警,2016年4月12日公安民警将被告人杨xx抓获归案。后杨xx将其余赃款已全部退还被害人。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短信截图照片,接受物品清单,银行卡交易明细,取款凭条,被告人书写的协议,欠条等,刷卡明细,销售单,银行卡复印件,收条,机动车信息查询,离婚协议,离婚证,酒店住宿及消费记录,居委会证明,出生证明,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网上追逃材料,户籍材料,民事调解书,购买合同,退款收条,收入证明,农业银行回单,证人门志广、白某2、白某3、刘某、高某1、孙某、薛某、高某2、杨某1、高某3、冯某证言,被害人白某1证言,前科材料,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退钱情况,收条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的方式,诈骗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对被告人杨xx予以惩处。庭审中,被告人杨xx对起诉书指控罪名和事实未有异议。经审理查明:2009年6月至2010年3月间,被告人杨xx虚构可以为被害人白某1申请廉租房、调动工作、承租本市河东区向阳楼阳光市场商铺的事实,在本市河东区被害人白某1居住地多次骗得白某1人民币共计193449元。2010年5月3日杨xx退还白某1人民币55000元,其余138349元被杨xx挥霍。2010年8月26日被害人报警,2016年4月12日公安民警将被告人杨xx抓获归案。后杨xx将其余赃款已全部退还被害人。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质证的证据证实:1、短信截图照片,证实:2013年3月27日至2013年3月31日,杨xx一直给白某1发短信,承诺还款。2、被告人书写的协议,欠条等,证实:杨xx承认于2009年7月至2010年3月以购买廉租房、向阳楼门面及为白某1办理工作调动的名义,先后从白某1处骗得现金人民币20余万元,钻戒及手链一对,截至2013年1月24日尚欠白某1现金人民币13.5万元,物品戒指、摄像机。3、刷卡明细,销售单,银行卡复印件,证实:白某1名下的建设银行4367450037256696于2010年3月1日在天津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黄金珠宝馆刷卡9260元购买钻戒。4、收条,证实:白某1于2010年5月收到杨xx还款55000元。5、离婚协议,离婚证,证实:2009年2月23日,白某1与杨xx签定离婚协议书,取得离婚证。6、户籍材料,证实:涉案当事人的基本情况7、农业银行回单,证实:2016年12月19日杨xx给白某1汇款13.6万元。8、证人门志广证言,证实:天津市商务委员会没有杨xx这名职工。9、证人白某2、白某3证言,证实:白某1和杨xx以为白某1申请廉租房、调动工作、承租本市河东区向阳楼阳光市场商铺的名义向二人借钱,后来二人才知道是杨xx骗白某1的。10、证人刘某证言,证实:刘某系杨xx和白某1的朋友。2010年春节,三人吃饭时,杨xx介绍过自己在天津市商委上班。刘某是在2010年9月初听白某1说二人在就离婚了。11、证人高某1证言,证实:高某1系杨xx的舅舅,在市商委车队当司机,与杨xx没有经济往来,没有给杨xx办过工作。12、证人高某2证言,证实:高某2系杨xx的母亲,2010年高某3告诉其杨xx欠白某1十几万元,并给其看了借条,然后从高某2处拿了5.5万元。杨xx婚后没有正式工作。13、证人高某3证言,证实:高某3系杨xx表姐,2010年5月份从杨xx母亲处拿了5.5万元给了杨xx。14、被害人白某1证言,证实:2009年3月白某1和杨xx协议离婚后,杨xx以帮白某1调动工作需要疏通为名分数次从白某1处骗得钱财;2009年12月,杨xx以能为白某1租到向阳楼的市场门脸房为由从白某1处骗得17万,这些钱是从白某1大姐白某3、二姐白某2及其母亲处借的;杨xx还以办廉租房为由骗了白某15万元。后杨xx还给白某155000元。15、前科材料,证实:杨xx因犯诈骗罪,2012年1月9日被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判处免予刑事处罚。16、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证实:2010年8月26日,被害人白某1报案至公安河东分局,公安河东分局常州道派出所于2010年8月30日对杨xx涉嫌诈骗案立案侦查,2014年6月6日将杨xx列为网上逃犯追逃,2016年4月12日杨xx在河东分局人口服务中心办户口时,被民警当场抓获。上述证据,调取程序合法,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均经当庭质证,应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杨xx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的方式,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能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积极退赔,获得被害人谅解,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综合考虑被告人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悔罪表现等情节,对被告人杨xx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董娇华审 判 员 白 莹代理审判员 王 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双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