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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04民初17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原告王与被告杨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X,杨XX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04民初1735号原告:王X,女,1960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大庆市让胡路区。委托代理人:高发,黑龙江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XX,男,1961年2月5日出生,汉族,哈尔滨铁路局齐齐哈尔房产建筑段职工,住大庆市让胡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X与被告杨XX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原告王X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X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X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蕾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韩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