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1221执19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刘刚与辽宁信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铁岭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铁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刚,辽宁信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铁岭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221执19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刘刚,男,1971年生,汉族。被执行人辽宁信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铁岭分公司。负责人王强,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刘刚与辽宁信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铁岭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经查,辽宁信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铁岭分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辽宁信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铁岭分公司的账户171**内存款54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春禹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秦凤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