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681执7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范建平、高辉加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建平,高辉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681执713号申请执行人:范建平,女,1981年5月出生,汉族,江西省贵溪市人,住址贵溪市,被执行人:高辉加,男,1963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贵溪市人,住址贵溪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贵民一初字第181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1月4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停止支付)、扣划、提取被执行人高辉加银行存款或其他收入计人民币400000元整。二、以上冻结、扣划不足部分,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高辉加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许孔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倪 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