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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681执7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范建平、高辉加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建平,高辉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681执713号申请执行人:范建平,女,1981年5月出生,汉族,江西省贵溪市人,住址贵溪市,被执行人:高辉加,男,1963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贵溪市人,住址贵溪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贵民一初字第181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1月4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停止支付)、扣划、提取被执行人高辉加银行存款或其他收入计人民币400000元整。二、以上冻结、扣划不足部分,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高辉加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许孔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倪 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