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601刑初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袁某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文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
案由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2601刑初161号公诉机关文山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袁某,男,1988年9月1日生,汉族,广东省雷州市人,中专文化,农民,家住雷州市。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于2016年10月11日被文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7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文山市看守所。辩护人孙兴跃,云南杨柏王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陆万福,云南杨柏王律师事务所律师。文山市人民检察院以文检公诉刑诉[2017]1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某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文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汇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某及其辩护人孙兴跃、陆万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10日17时许,文山市公安局民警在办理另案处理人杜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案时,发现被告人袁某涉嫌在文山市新平街道办事处“煜城快印”伪造国家机关印章,并当场查获“文山市公安局东山派出所户口专用”、“马关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广南县珠街镇放羊村民委员会”、“丘北县温浏合玉大药房”四枚成品印章。后在文山市新平街道办事处泰康小区13组团130号袁某租房住处又查获印有“文山市公安局卧龙派出所”和“文山市公安局新平派出所”印文的A4纸二张以及印章原材料1387枚、雕刻机一台、显示器一台、电脑主机一台。经检验:检材上内容分别为“文山市公安局卧龙派出所”、“文山市公安局新平派出所”、“文山市公安局东山派出所户籍专用”、“马关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丘北县温浏合玉大药房”、“广南县珠街镇放羊村民委员会”的可疑印文与样本因为均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形成。查获的四枚成品印章均系被告人袁某从2016年9月开始伪造,其中“文山市公安局东山派出所户籍专用”、“马关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的印章为国家机关印章。上述事实,被告人袁某在开庭审理的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及随案移送清单;证人唐某、郭某的证言;被告人袁某的供述;鉴定意见;指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非法制造国家机关印章二枚的行为,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并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被动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所述,为严肃国法,打击刑事犯罪,维护国家机关正常的管理活动和声誉,根据被告人袁某犯罪的性质、事实、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袁某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10月11日起至2017年7月10日止。罚金限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随案移送的印章原材料1387枚、成品印章4枚、科泰牌印章雕刻机1台、电脑显示器1台、主机1台、印文A4纸2张,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判员 许 跃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夏雪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