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381民初39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原告侯占军与被告刘子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占军,刘子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381民初3937号原告:侯占军,男,1966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台吉营乡化匠沟村下化匠沟组****号。被告:刘子福,男,37岁,农民,住北票市台吉营乡化匠沟村。原告侯占军与被告刘子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5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3月3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4月13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侯占军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侯占军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025元,减半收取计512.50元。审 判 长 李秀复代理审判员 付海旭人民陪审员 孟凡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鹏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