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2925民初4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杨明与张俊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和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明,张俊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和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甘2925民初442号原告:杨明,男,汉族,生于1991年6月3日,小学文化,农民,住和政县。身份证号:×××被告:张俊,男,汉族,生于1970年11月14日,初中文化,农民,住和政县。身份证号:×××原告杨明与被告张俊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2015年2月,原、被告共同前往临夏焦玉辉工程队打工,打工结束后,被告私自领取原告所剩工资12000元,未退还给原告,经过原告多次追要,被告于2017年1月22日给原告书写欠条一张。现原告诉至本院请求:1、被告退还原告劳务工资12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张俊于2018年1月22日一次性给付原告杨明劳务工资共计12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自愿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贾莉英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家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