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403执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何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何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403执197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女。被执行人何某,男。本院在执行李某某与何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何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何某银行存款45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郭 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彭凌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