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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403执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何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何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403执197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女。被执行人何某,男。本院在执行李某某与何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何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何某银行存款45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郭 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彭凌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