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522民初6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9
案件名称
原锁龙与山西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原锁龙,山西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522民初684号原告:原锁龙。被告:山西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高新的技术开发区创业街**号。法定代表人:暴峰,任经理。原告原锁龙与被告山西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原锁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原锁龙撤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原锁龙负担。审 判 长 郭振先人民陪审员 李小虎人民陪审员 延柳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郭敏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