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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522民初6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9

案件名称

原锁龙与山西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原锁龙,山西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522民初684号原告:原锁龙。被告:山西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高新的技术开发区创业街**号。法定代表人:暴峰,任经理。原告原锁龙与被告山西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原锁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原锁龙撤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原锁龙负担。审 判 长  郭振先人民陪审员  李小虎人民陪审员  延柳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郭敏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