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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8民初720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原告许平与被告黄钦赵兴贵;第三人徐志荣张秀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平,黄钦,赵兴贵,徐志荣,张秀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8民初7204号之二原告许平。委托代理人李海。被告黄钦。委托代理人杨兴义。被告赵兴贵。第三人徐志荣。第三人张秀芳。原告许平与被告黄钦、赵兴贵,第三人徐志荣、张秀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许平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平撤回起诉。审判员  李任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何佳秀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