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08民初720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原告许平与被告黄钦赵兴贵;第三人徐志荣张秀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平,黄钦,赵兴贵,徐志荣,张秀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8民初7204号之二原告许平。委托代理人李海。被告黄钦。委托代理人杨兴义。被告赵兴贵。第三人徐志荣。第三人张秀芳。原告许平与被告黄钦、赵兴贵,第三人徐志荣、张秀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许平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平撤回起诉。审判员 李任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何佳秀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