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7民初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张兰与杨永才、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兰,杨永才,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7民初196号原告:张兰,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xx,身份证号码xx。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广玉。被告:杨永才,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户籍地址深圳市龙岗区xx,身份证号码xx。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法定代表人孙建平。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负责人尤程明。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张兰诉被告杨永才、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兰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4元,由原告张兰承担。审判员 陈 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林桂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