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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4民初8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苏慧与宗其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慧,宗其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4民初854号原告:苏慧,女,1971年9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博山区。委托代理人:钱家栋,山东博港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陈玺,山东博港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宗其蕊,女,1978年8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博山区。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柳泉路7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慧诉被告宗其蕊、信达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慧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诉讼保全费320元,均由原告苏慧负担。审判员 于 杨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雪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