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民申10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李刚、高原与被申请人曾孝元、资阳市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刚,高原,曾孝元,资阳市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民申101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刚,男,1974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勇,四川平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俐,四川平新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高原,女,1976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勇,四川平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俐,四川平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曾孝元,男,1962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坤,四川蜀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资阳市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松涛镇雁家村三社。法定代表人:陈磬,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秀芬,女,该公司工作人员。再审申请人李刚、高原因与被申请人曾孝元、资阳市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10民终10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李刚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李照彬审判员 许 锐审判员 王小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杜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