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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21民初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董洪涛与被告新疆胜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李建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洪涛,新疆胜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李建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21民初143号原告:董洪涛,男,1975年9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新疆新源县,现住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被告:新疆胜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法定代理人:李恩淮,系该公司经理。被告:李建军,男,1970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新疆昭苏县。原告董洪涛与被告新疆胜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李建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3日立案。原告董洪涛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洪涛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洪涛撤诉。案件受理费706.25元(原告董洪涛已预交),减半收取计353.13元,由原告董洪涛负担。审判员  管江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薛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