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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04执3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李刚与大庆民新巴士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刚,大庆民新巴士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04执380号申请执行人李刚。被执行人大庆民新巴士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6)黑0604民初18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自愿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6)黑0604民初187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吴 迪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葛景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