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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故执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高彬与田章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彬,田章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故执字第107号申请执行人:高彬。被执行人:田章权。关于申请执行人高彬与被执行人田章权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5日制作的(2014)故民二初字第13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高彬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标的为30000元及利息。执行中,于2017年4月20日扣划田章权55000元,包括本金30000元、利息24650元、执行费350元,过付给高彬54650元,田章权交纳执行费350元(扣划)。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故执字第107号案件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卢向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白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