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2执3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乔平、付建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乔平,付建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522执354号申请执行人乔平,男,1974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被执行人付建凤,女,1972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乔平与被执行人付建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45000元(不含迟延履行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查明:1、查询了被执行人付建凤银行存款,因金额较小,未采取冻结措施。2、查询了被执行人付建凤车辆、不动产等登记信息,无车辆、不动产等财产线索。3、将被执行人付建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浙0522执35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施前平审判员 杨 辉审判员 王振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朱彬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