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683民初16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叶延红与李玉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延红,李玉平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3民初1657号原告:叶延红,男,1968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被告:李玉平,男,1975年7月30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本院在受理原告叶延红与被告李玉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叶延红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叶延红撤回对被告李玉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5元,减半收取计102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李昕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林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