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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622民初3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蔡治荣与蔡治林、张洪亮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治荣,蔡治林,张洪亮,龙川县诚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龙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622民初388号原告:蔡治荣,男,汉族,住四川省。被告:蔡治林,男,汉族,住四川省。被告:张洪亮,男,汉族,住广东省。被告:龙川县诚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龙川县新城开发区龙飞大厦首层2号。法定代表人:陈勇。原告蔡治荣与被告蔡治林、张洪亮、龙川县诚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蔡治荣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治荣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治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68元,减半收取计2334元,由原告蔡治荣负担。审 判 员 吴向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蓝 珊书 记 员 彭春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