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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2民申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戴萍华、车颖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戴萍华,车颖,翁延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2民申18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戴萍华,女,1976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戴龙根(系戴萍华之父),男,1949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章民(系戴萍华舅舅),男,1947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车颖,男,1969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翁延仁,男,1986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再审申请人戴萍华因与被申请人车颖、翁延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沪02民终58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戴萍华申请再审称,车颖在离婚诉讼的庭审中曾多次表示,其在外没有债务。本案债务是虚假的,原判决仅凭借条就判决其承担债务缺乏依据。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再审。被申请人车颖提交书面意见称,戴萍华所称均出自主观想象。请求法院依法驳回戴萍华的再审请求。被申请人翁延仁提交书面意见称,请求法院依法驳回戴萍华的再审请求,维护其合法利益。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翁延仁与车颖间的借贷关系有借条及当事人的陈述为凭;戴萍华虽主张借款关系系车颖与他人恶意虚构,但未提供充分证据对其主张予以佐证。因本案所涉借款金额较低,同时结合借条所写明的借款合理用途等事实,原判决认定车颖对外借款的事实成立,并无不当。因借款发生于戴萍华、车颖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戴萍华未能就借款属个人债务或债权人明确知晓夫妻间实行分别财产制等情形向法院提供可靠证据证明,原判决认定本案所涉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于法有据,亦无不妥。戴萍华申请再审所称依据不足,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戴萍华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李江英审判员  张庚志审判员  李 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冬亮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