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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124执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申请人庞俊江与被执行人常得伟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庞俊江,常得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124执341号申请人庞俊江,男,1971年5月6日出生,住临洮县。被执行人常得伟,男,1973年3月28日出生,住临洮县。申请人庞俊江与被执行人常得伟劳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2014)临衙民初字第46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常得伟未履行,申请人庞俊江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因被执行人常得伟欠债较多,无法一次性付清,其表示外出打工挣钱每月给付,申请人庞俊江同意被执行人常得伟意见,并自愿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庞俊江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甘1124执34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泽祥代理审判员  张 鹏代理审判员  张 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辛 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