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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7民初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刘书德与王海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书德,王海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7民初244号原告:刘书德,男,1957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遂平县。被告:王海贵,男,197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汝南县。原告刘书德与被告王海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原告刘书德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书德自愿撤回对被告王海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书德撤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计142.5元,由原告刘书德负担。审判员  邓华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石云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