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206民初14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林伟明与毛伟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伟明,毛伟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206民初1461号原告:林伟明,男,1975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惠真,福建如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毛伟伟,男,1975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江山市。原告林伟明与被告毛伟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伟明的委托代理人叶惠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毛伟伟经法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林伟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毛伟伟向林伟明归还借款28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6年7月20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实际还款日止)。事实和理由:2016年7月20日,毛伟伟向林伟明借款28万元并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5个月,自2016年7月20日起至2016年12月30日止,利息按月利率1%计算。毛伟伟收到借款28万元后在《借款合同》底部签字确认。现约定借款期限届满,毛伟伟拒绝偿还借款。毛伟伟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7月20日,毛伟伟作为借款人(甲方)与作为出借人的林伟明(乙方)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毛伟伟需资金周转向林伟明借款28万元,借款期限5个月,自2016年7月20日起至2016年12月30日止,如毛伟伟逾期不能偿还借款,此合同存在即表明借款未偿还。毛伟伟同时出具确认书确认收到林伟明的现金28万元。林伟明围绕诉讼请求向法院提交借款合同及确认书,毛伟伟未到庭发表质证意见,对林伟明提交的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本院予以认可并在卷佐证。本院认为,毛伟伟经法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自动放弃抗辩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林伟明提交借款合同及确认书可以证实毛伟伟向林伟明借款28万元的事实,双方之间成立合法的借贷关系,毛伟伟应承担相应的还款责任。现借款期限已经届满,林伟明主张毛伟伟返还借款28万元,本院予以支持。双方借款合同中未约定借款利息,林伟明主张按照月利息1%的标准支付自2016年7月20日起的利息,没有相应的依据,本院仅支持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自起诉之日起至借款本金实际偿还之日止的利息。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毛伟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林伟明借款28万元并支付利息(按年利率6%的标准自2017年2月13日起计至借款本金实际支付之日止);二、驳回林伟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89元,由林伟明负担179元,毛伟伟负担271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占甫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吴朝旭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本案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