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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执24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义乌市义华五金电镀有限公司、龚彬豪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义乌市义华五金电镀有限公司,龚彬豪,何俊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2执2486号申请执行人义乌市义华五金电镀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稠江街道城店路738号。法定代表人:季国洪。被执行人龚彬豪,男,1963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被执行人何俊梅,女,1963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782民初1605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有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龚彬豪所有的的坐落于义乌市江东九联村的房地产【房产证号:义乌房权证江东字第a000559**号;土地证号:义乌集用(2001)36-53**号】,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被执行人龚彬豪所有的车牌号为浙G×××××号小型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被执行人龚彬豪所有的车牌号为浙G×××××号小型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擅自处分被查封的财产。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届满前三十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虞问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陈明亮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7)浙0782执2486号义乌市国土资源局:关于申请执行人义乌市义华五金电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龚彬豪、何俊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浙0782执2486号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相关手续在你处办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查封被执行人龚彬豪所有的的坐落于义乌市江东九联村的房地产【房产证号:义乌房权证江东字第a000559**号;土地证号:义乌集用(2001)36-53**号】。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擅自处分被查封的财产。查封期限为三年。附:执行裁定书壹份。二O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7)浙0782执2486号义乌市车辆管理所:关于申请执行人义乌市义华五金电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龚彬豪、何俊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浙0782执2486号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相关手续在你处办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一、查封被执行人龚彬豪所有的车牌号为浙G×××××号小型汽车一辆;二、查封被执行人龚彬豪所有的车牌号为浙G×××××号小型汽车一辆;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擅自处分被查封的财产。查封期限为二年。附:执行裁定书壹份。二O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