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402民初19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许丽娜与赤峰万达广场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丽娜,赤峰万达广场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2民初1959号原告:许丽娜,女,1982年7月7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被告:赤峰万达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法定代表人:不详。原告许丽娜与被告赤峰万达广场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许丽娜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丽娜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许丽娜撤诉。案件受理费397元,邮寄送达费40元,计437元,由原告许丽娜负担。代理审判员 丁 楠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赵海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