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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2民初28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中山市小田电器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中山市小田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2072民初2838号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法定代表人:柴继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宝刚,广东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震,广东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山市小田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法定代表人:郭小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玉文,广东广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锦英,广东广鸿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华易美公司)与被告中山市小田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田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汉华易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宝刚,被告小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锦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汉华易美公司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小田公司赔偿原告汉华易美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0000元。事实和理由:视觉中国(VisualChinaGroup)创立于2000年6月,是中国领先的视觉影像内容和整合营销传播服务提供商,原告汉华易美公司是视觉中国旗下公司,通过www.vcg.com为用户提供作品等,且经美国GettyImages公司授权,享有在中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相关图像的权利,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索赔。该公司的摄影作品由摄影师运用其摄影技术,决定观景、景深、光量、摄影角度、快门或焦距等事项后拍摄而成,并经专业计算机绘图软件进行后制流程,具有较高的市场价值及美誉度。被告小田公司未经授权在其新浪微博“小田电器-Xiotin”-http://weibo.com/xiotin上使用原告汉华易美公司拥有著作财产权的Moment品牌的作品1张(图片编号:94392906,内容:小孩),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故原告汉华易美公司向法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被告小田公司辩称,1.原告汉华易美公司无法证明GettyImages公司享有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也无法证实其享有著作财产权;2.涉案图片使用时间为2015年6月15日,GettyImages公司已授权华盖创意公司起诉,无权针对该行为再次将相应的实体权利授权给原告汉华易美公司;3.原告汉华易美公司于2016年8月13日获得授权,无权就此前的使用行为主张权利;4.原告汉华易美公司无法证实被告小田公司侵犯其著作财产权;5.经济损失过高且无证据证实律师费已实际支出。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2016)京方圆内经证字第20761号公证书没有拆分痕迹,且内容上与第20760号公证书紧密相连、自然衔接,予以采信。摄影作品及侵权网页进行时间戳的认证,该证据为电子数据,经审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规定的原件形式要求及文件保存要求,可予以采信。至于委托代理合同,汉华易美公司实际已委托律师参与诉讼,本院对律师费综合衡量考虑。根据北京市方圆公证处(2016)京方圆内经证字第20760、20761、27193号公证书,美国GettyImages公司拥有Moment等品牌的作品版权,并可通过××、www.gettyimages.cn、www.cfp.cn网站查阅,2016年8月13日,GettyImages公司终止与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盖公司]的书面合同,确认华盖公司此前就任何第三方未经授权使用图像之行为在中国境内发现并向法院提交的案件,华盖公司有权继续采取任何形式的法律行为。同日,GettyImages公司签订授权确认书,授权汉华易美公司在中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其享有著作权的图像作品,作品展示在××、www.vcg.com、www.gettyimages.cn、www.cfp.cn,并授权汉华易美公司在中国境内以自己的名义就第三方未经授权使用图像作品的行为采取法律行为,涵盖该日之前及之后在中国境内出现的对于GettyImages公司版权的侵犯。汉华易美公司(网址:××、www.vcg.com)尤其有权就包含Moment品牌在内的附件A所列出之品牌相关的图像的未经授权使用采取诉讼、收取索赔款等行为。汉华易美公司于2017年2月14日申请时间戳认证的www.vcg.com网站展示的权利图片,涉案Moment品牌图片内容为Girlwithspaghetti(一名吃面的女孩),图片上有视觉中国及标记“ID:94392906GettyImages”字样的水印,授权方式为RF(免版税金使用版权图片);版权所有:视觉中国;版权声明为本网站所有图片均由本公司或版权所有人授权发布。华盖公司于2015年6月15日申请时间戳认证的小田公司新浪官方微博,内有一张吃面女孩的图片,图片上有“小田电器-Xiotinweibo.com/3361969024”的水印。经比对,该图片与汉华易美公司编号为94392906的Moment品牌图片一致。2017年3月14日,汉华易美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并主张如上请求。本院(2016)粤2072民初524号案中,华盖公司已就涉案图片相同事实起诉小田公司,后撤回起诉。汉华易美公司、小田公司均未能就汉华易美公司在被侵权期间的实际损失及小田公司的违法所得进行举证。小田公司成立于2011年8月22日,注册资本为1055万元,经营范围为从事五金交电、电子产品、家用电器、酒店设备、针纺织品、日用百货的批发、进出口、食品流通等。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分别为:一、汉华易美公司能否主张著作财产权;二、GettyImages公司是否享有涉案图片的著作权。焦点一。根据公证书反映的事实,GettyImages公司于2016年8月13日终止与华盖公司的合同,确认华盖公司此前就任何第三方未经授权使用图像之行为在中国境内发现并向法院提交的案件,华盖公司有权继续采取任何形式的法律行为。涉本案图片侵权事实发生在2015年并已由华盖公司起诉小田公司,在华盖公司撤诉后,实体权利仍归于GettyImages公司。汉华易美公司根据GettyImages公司于2016年8月13日的授权,在华盖公司撤诉后再行主张权利,不存在权利冲突,应享有相应的诉权。焦点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因此,对著作权权属的审查,一般以作品上署名等为初步证据,除非有相反证据予以推翻。汉华易美公司主张GettyImages公司对涉案图片享有著作权,而其根据GettyImages公司的授权有权在中国境内对该图片主张相关权利。汉华易美公司为此提供GettyImages公司的《授权确认书》以及其公司网站上涉案图片的权利声明及水印。本院认为,对初步证据的举证要求要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所涉及作品的情况等合理确定。本案中GettyImages公司、汉华易美公司拥有数量巨大的图片,基本采取在官方网站上登载图片并可直接网上购买的方式经营。其在网站上登载图片的做法,虽然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在公开出版物上发表,但同样是“公之于众”的一种方式,故网站上的“署名”,包括本案中的权利声明和水印,构成证明著作权权属的初步证据,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作为享有著作权的证明。GettyImages公司与汉华易美公司之间有特定的授权关系,在小田公司不能提供涉案图片不属于汉华易美公司的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根据常情常理,确定涉案图片的著作财产权属于汉华易美公司。小田公司在其微博上使用涉案图片作品,有经时间戳认证的网页证据证实,其行为侵犯了汉华易美公司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在涉案图片已删除后,依法应当承担赔偿经济损失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之规定,因双方均未能提供证据证实汉华易美公司的实际损失情况及小田公司的获利情况,本院依据小田公司的经营规模、侵权行为方式、侵权持续时间、主观过错程度及汉华易美公司为此次诉讼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等合理费用,并考虑涉案作品的知名度、许可使用费标准、中山市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酌定由小田公司支付汉华易美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3000元。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二款、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二款、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山市小田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支付赔偿款及为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共3000元;二、驳回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中山市小田电器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艺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