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执恢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秦皇岛信达资产资讯有限公司、河北丰跃建材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皇岛信达资产资讯有限公司,河北丰跃建材有限公司,石家庄北方摩托车商城宝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执恢12号申请执行人秦皇岛信达资产资讯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服务北里51056部队干休所院内2-4号。法定代表人:潘爱军。被执行人河北丰跃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煤机街1号。法定代表人:霍朋川。被执行人石家庄北方摩托车商城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栾城县商贸城。法定代表人:赵海山。关于秦皇岛信达资产资讯有限公司与河北丰跃建材有限公司、石家庄北方摩托车商城宝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该案在执行期间,因查不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05年中止了石家庄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石裁字[2004]第281号裁决书的执行。现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执行,为便于案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石家庄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石裁字[2004]第281号裁决书,关于秦皇岛信达资产资讯有限公司与河北丰跃建材有限公司、石家庄北方摩托车商城宝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指定晋州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胜献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游 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