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22执3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丁金顺、吴建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金顺,吴建忠,华惠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22执392号申请执行人丁金顺,男,1975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被执行人吴建忠,男,1970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被执行人华惠琴,女,1972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本院在执行丁金顺与吴建忠、华惠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吴建忠、华惠琴下落及其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信息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吴建忠、华惠琴可供执行的财产,吴建忠已在本院(2016)浙0122执2150号案司法拘留、华惠琴已在本院(2017)浙0122执338号案司法拘留。另据系统查明,被执行人吴建忠在本院涉及被执行案件6件,申请标的约67万元;被执行人华惠琴在本院涉及被执行案件5件,申请标的约65万元。根据本院(2016)浙0122民初4280号民事判决,本案执行标的为借款34800元及从2016年9月16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律师费2000元、案件受理费360元、执行费452元;现均未执行到位。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征信系统、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工商限制经营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经回告,现申请执行人丁金顺亦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吴建忠、华惠琴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 平审 判 员 陆如有人民陪审员 郭明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郑燕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