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民申7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刘同礼因与被申请人穆树全所有权确认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同礼,穆树全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民申76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同礼,男,1954年3月2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穆树全,男,1953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再审申请人刘同礼因与被申请人穆树全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黑02民终210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刘同礼申请再审称,其与穆树全在合伙期间共有讼争的商服楼房。穆树全持析产协议书和公证书办理讼争楼房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后,公证书被讷河市公证处撤销。(2006)讷民初字第95号民事判决是在公证书被撤销前作出的,其在公证书被撤销后重新提起诉讼,原审法院驳回其起诉适用法律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1994年8月,刘同礼与穆树全在合伙开办讷河市鑫源百货商店期间共同购买了讼争楼房。1999年,双方因合伙产生纠纷,穆树全以刘同礼为被告向一审法院提起合伙纠纷之诉,一、二审法院分别作出(2006)讷民初字第95号民事判决和(2007)齐民再终字第38号民事判决认定,因双方对1997年10月30日签订的《析产协议书》均不认可,不予采信,判决讼争楼房归穆树全所有,穆树全以楼房总价值按投资比例18:5.85返还给刘同礼楼房投资款等项。以上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后刘同礼提起本案诉讼,请求确认讼争楼房归其所有,因该房屋的权属问题已经前述生效判决予以确认,刘同礼在本案中的诉讼请求与穆树全在前述案件中的部分诉讼请求具有同一性,两案的当事人相同,标的亦部分重合,构成重复诉讼,故原审裁定驳回其起诉适用法律无不当。综上,刘同礼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刘同礼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赵敬贤审 判 员 王 玺审 判 员 徐世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宣 璇书 记 员 李龙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