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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23民初6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曹小红诉于国辉、于国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小红,于国辉,于国民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23民初681号原告:曹小红,女,汉族,个体,住所地黑龙江省林甸县林甸镇西街。被告:于国辉,男,成年,个体,住所地黑龙江省肇州县。被告:于国民,男,成年,丽水华庭售楼处经理,住所地黑龙江省林甸县林甸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小红与被告于国辉、于国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自愿撤诉的基础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小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原告曹小红自愿负担。审判员 王 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立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