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13民初4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东川区支行与罗久生、赵世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东川区支行,罗久生,赵世敏,唐丽,赵世卫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13民初42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东川区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3695650930K。住所:昆明市东川区古铜路**号。法定代表人:龙耀东,行长。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鲁天文,男,1968年8月21日生,汉族,本单位职工。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张东,男,1977年2月26日生,汉族,本单位职工。被告:罗久生,男,1974年7月14日生,汉族,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办事处石羊社区*组居民。被告:赵世敏,女,1978年1月17日生,汉族,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办事处石羊社区*组居民。被告:唐丽,女,1977年7月28日生,汉族,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办事处达贝村委会*组居民。被告:赵世卫,男,1961年7月30日生,汉族,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办事处达贝村委会*组居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东川区支行与被告罗久生、赵世敏、唐丽、赵世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东川区支行于2017年4月19日以贷款已结清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准许原告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东川区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9元,减半收取144.5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东川区支行负担。审 判 长 荀玉开人民陪审员 杨 津人民陪审员 陈 英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征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