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5执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令光与被执行人宁万飞欠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令光,宁万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85执39号申请执行人:张令光,男,1972年8月13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温泉街道办事处芮里村。被执行人:宁万飞,男,1974年7月13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绣品厂家属楼。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令光与被执行人宁万飞欠款纠纷一案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邱清海审判员 王成业审判员 宋春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书记员 张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