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1执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吉安鑫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郭方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21执192号申请执行人吉安鑫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县工业园起步区。法定代表人刘亮民,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郭方元,男,1977年7月12日生,汉族,泰和县人,住泰和县。被执行人兰艳伏,女,成年,汉族,泰和县人,住址同上,系被执行人郭方元之妻。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吉安鑫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兰艳伏、郭方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郭方元、兰艳伏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欠款20000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495元,执行费29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郭方元名下有车牌号为粤D×××××奔驰牌汽车一辆、粤D×××××丰田牌汽车一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郭方元名下所有的车牌号为粤D×××××奔驰牌汽车一辆、粤D×××××丰田牌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两年。二、被执行人郭方元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匡慧英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仪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