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832民初25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陈明公、冯小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明公,冯小飞,冯允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32民初2520号申请人:陈明公,男,1986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梁山县。被申请人:冯小飞,男,1981年5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梁山县。被申请人:冯允生(曾用名冯昌勇),男,1961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梁山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陈明公与被申请人冯小飞、冯允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陈明公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冯小飞、冯允生在工商银行的存款97000元,并已投保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陈明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冯小飞、冯允生在工商银行的存款97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民事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韩 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曹务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