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32民初25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陈明公、冯小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明公,冯小飞,冯允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32民初2520号申请人:陈明公,男,1986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梁山县。被申请人:冯小飞,男,1981年5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梁山县。被申请人:冯允生(曾用名冯昌勇),男,1961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梁山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陈明公与被申请人冯小飞、冯允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陈明公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冯小飞、冯允生在工商银行的存款97000元,并已投保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陈明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冯小飞、冯允生在工商银行的存款97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民事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韩 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曹务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