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9民初60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彭娜娜与黄亮唐生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娜娜,黄亮,唐生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09民初6077号原告:彭娜娜,女,198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黄亮,男,1983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被告:唐生红,女,1982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原告彭娜娜与被告黄亮、唐生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4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彭娜娜到庭参加诉讼,黄亮、唐生红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彭娜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60000元。事实和理由:2015年11月3日,黄亮向原告借款60000元。黄亮一直未归还。该借款系二被告夫妻共同债务。黄亮、唐生红未作答辩。彭娜娜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黄亮、唐生红于2013年1月9日办理结婚登记。2015年11月3日,黄亮向彭娜娜出具借条一份,其中载明:今借彭娜娜人民币陆万元整,于2015年12月10日前归还。同日,彭娜娜通过银行向黄亮转账50000元。庭审中,彭娜娜陈述另向黄亮支付现金10000元,其与黄亮系朋友关系,未约定利息。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被告黄亮向原告借款后,未按约定期限还款,原告要求黄亮归还借款,符合法律规定和双方约定,本院予以支持。本案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二被告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二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相应诉讼权利,应自行承担不利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亮、唐生红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彭娜娜偿还借款6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黄亮、唐生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诉讼费,递交上诉状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 判 长 陶 艾人民陪审员 薛金富人民陪审员 代庆珍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睿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