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304民初104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许鹏飞与深圳市象山湖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鹏飞,深圳市象山湖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4民初10492号原告许鹏飞,男,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北省天门市,委托代理人张文利,女,汉族,身份证住址陕西省蒲城县,系原告配偶。被告深圳市象山湖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鹏飞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已由原告预交,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郭奕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建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