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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莱州执字第2425、24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济南厚儒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莱州市金城黄金供电所、莱州市莱索制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两案查封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济南厚儒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莱州市金城黄金供电所,莱州市莱索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1)莱州执字第2425、2426-2号申请执行人:济南厚儒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王书燕,总经理。被执行人:莱州市金城黄金供电所。法定代表人:季宗波,所长。被执行人:莱州市莱索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玉耀,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济南厚儒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莱州市金城黄金供电所、莱州市莱索制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两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莱州市莱索制品有限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执行人莱州市莱索制品有限公司位于莱州市金城镇马塘村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莱房权证金城镇字第**号)及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莱国用**号),期限为三年。二、被执行人莱州市莱索制品有限公司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隐藏、转移、转让、变卖、赠与、毁损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海燕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志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