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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3执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刘奕彤与崔学强合同纠纷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奕彤,崔学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244号申请执行人:刘奕彤,女,1988年8月31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崔学强,男,1963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奕彤与被执行人崔学强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7)黑0103执24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 辉审判员 徐志鹏审判员 黄翔翔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于 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