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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81民初8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原告陈美容与被告黎志坚扶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美容,黎志坚,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扶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81民初8173号原告陈美容,女,1976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民兵,浏阳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湖南鼎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黎政根,浏阳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湖南鼎忠律师事务所律师。支持起诉机关,浏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黎志坚,男,1974年4月2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美容与被告黎志坚扶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美容撤回对黎志坚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陈美容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苏逢连人民陪审员  黎建平人民陪审员  田小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罗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