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303执恢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英联饲料(辽宁)有限公司与四平市铁东区龙王繁育养殖场、贾春玲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英联饲料(辽宁)有限公司,四平市铁东区龙王繁育养殖场,贾春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303执恢68号申请执行人英联饲料(辽宁)有限公司。住所:鞍山市腾鳌经济开发区新城路145号。法定代表人康珍妮,董事长。被执行人四平市铁东区龙王繁育养殖场。住所:四平市铁东区山门龙王村四队。经营者贾春玲,四平市铁东区龙王繁育养殖场业主。被执行人贾春玲,住四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英联饲料(辽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平市铁东区龙王繁育养殖场、贾春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贾春玲主动给付了英联饲料(辽宁)有限公司28000元,英联饲料(辽宁)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全部余款,申请执行人英联饲料(辽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该案的执行,同意终结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东民二初字第198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志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文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