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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03执恢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英联饲料(辽宁)有限公司与四平市铁东区龙王繁育养殖场、贾春玲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英联饲料(辽宁)有限公司,四平市铁东区龙王繁育养殖场,贾春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303执恢68号申请执行人英联饲料(辽宁)有限公司。住所:鞍山市腾鳌经济开发区新城路145号。法定代表人康珍妮,董事长。被执行人四平市铁东区龙王繁育养殖场。住所:四平市铁东区山门龙王村四队。经营者贾春玲,四平市铁东区龙王繁育养殖场业主。被执行人贾春玲,住四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英联饲料(辽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平市铁东区龙王繁育养殖场、贾春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贾春玲主动给付了英联饲料(辽宁)有限公司28000元,英联饲料(辽宁)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全部余款,申请执行人英联饲料(辽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该案的执行,同意终结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东民二初字第198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志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文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