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7民初2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蒋群甫与南阳新豪地陶瓷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群甫,南阳新豪地陶瓷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7民初200号原告蒋群甫,男,汉族,生于1953年5月15日,住河南省社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万雪,河南隆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阳新豪地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社旗县产业集聚区富民路南段路西。法定代表人汪湛,任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蒋群甫诉被告南阳新豪地陶瓷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蒋群甫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群甫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群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蒋群甫负担。审 判 长 郭莹林审 判 员 江 林人民陪审员 张保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吴昭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