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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1执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李士斌与张强、刘国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士斌,张强,刘国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1执128号申请执行人李士斌,男,1943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张强,男,1981年1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刘国平,男,1982年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本院在执行李士斌依据(2016)陕0821民初4139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张强、刘国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国平偿还申请执行人李士斌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2年9月29日起至借款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年利率按24%计算),被执行人张强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并承担案件受理费6900元及申请执行费。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经本院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查证均无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现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鑫代理审判员 高 鹏代理审判员 陈会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艳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