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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325执4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郭某某、张某某申请执行杜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姚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姚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某某,张某某,杜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姚安县人民法院执行裁��书(2017)云2325执4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郭某某,女,住大姚县金碧镇。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女,住大姚县金碧镇。被执行人杜某某,男,住姚安县栋川镇。本院执行的郭某某、张某某申请执行杜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6)云2325民初67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杜某某赔偿郭某某、张某某经济损失8566.62元,由杜某某承担案件受理费90元。现已全部执行到位,执行款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姚安县人民法院(2016)云2325民初67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由杜某某赔偿郭某某、张某某经济损失8566.62元,由杜某某承担案件受理费90元的执行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判员杨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发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