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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03执5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寒亭支行、高洪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寒亭支行,高洪伟,刘国华,李秀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03执521号申请执行人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寒亭支行,住所地:潍坊市寒亭区益新街655号。负责人王光春,行长。被执行人高洪伟,男,1976年2月26日生,汉族,住潍坊市寒亭区。被执行人刘国华,男,1973年11月30日生,汉族,住潍坊市寒亭区。被执行人李秀梅,女,1951年11月29日生,汉族,住潍坊市寒亭区。本院依据已生效的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寒商初字第155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高洪伟、刘国华、李秀梅的相关财产(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等)。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高洪伟、刘国华、李秀梅的银行存款(详见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张剑平审判员  王江岚审判员  于辉亮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肖宝光 微信公众号“”